在現階段,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稅款數額未達定罪量刑的最低標準,但只要虛開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規定,稅務機關依然會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如果A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數額為4萬元,雖然未達到修改后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但是稅務稽查部門依然會根據文件要求將案件移送給公安部門。
怎么界定哪些行為屬于虛開專用發票?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規范,使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這三類行為堅決不能碰!否則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有一樣不一致,有可能為虛開。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部分企業主和財務人員以為只有對外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才屬于虛開發票的行為,卻忽視了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是虛開行為。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也屬于虛開行為。這種“熱心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千萬做不得。
綜上所述,捷睿財務在這里提醒各位朋友,要依法誠信經營,不要貪一時便宜,這樣才能避免蒙受更大損失,使企業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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