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陜西省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首要包含: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要點集體創業工作稅收優惠,創業工作渠道優惠三個部分。今天為您介紹:陜西省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請看~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方針
2、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出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交稅人出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增值稅
5、要點職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財物加快折舊
6、企業免征政府性基金
正文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方針
享用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貨品或許供給加工、修補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品,出售效勞、無形財物或許不動產的個人。
優惠內容:按月交稅的,每月出售額5000~20000 元或按次交稅的,每次(日)出售額300~500 元,未到達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則的起伏內,根據實踐情況斷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享用條件:此優惠方針的適用規模限于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但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交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方針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法令施行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 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告訴》(財稅〔2016〕36 號)
2、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出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享用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貨品或許供給加工、修補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品,出售效勞、無形財物或許不動產的單位。
優惠內容:月出售額未到達2 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稅。
享用條件:此優惠方針的適用規模限于契合增值稅小規模交稅人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
方針根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告訴》財稅[2013]52 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告訴》(財稅〔2016〕36 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辦理事項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6年第23 號)
3、增值稅小規模交稅人出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享用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出售貨品或許供給加工、修補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品,出售效勞、無形財物或許不動產的增值稅小規模交稅人。
優惠內容:2017 年12 月31 日前,月出售額2 萬元(含本數)至3 萬元(按季交稅9 萬元)的單位和個人,暫免征收增值稅。按季交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交稅人,實踐運營期缺乏一個季度的,以實踐運營月份核算當期可享用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方針的出售額度。
享用條件:此優惠方針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交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增值稅小規模交稅人應別離核算出售貨品,供給加工、修補修配勞務的出售額,和出售效勞、無形財物的出售額,可別離享用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方針。
方針根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方針的告訴》(財稅[2014]71 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持續履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方針的告訴》(財稅[2015]96)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告訴》(財稅〔2016〕36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4 年第57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辦理事項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6年第23 號)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增值稅
享用主體: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交稅所得額低于20 萬元(含20 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交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
2.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交稅所得額在20 萬元到30 萬元(含30 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交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
享用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約束和制止職業,并契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工業企業,年度應交稅所得額不超越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越100 人,財物總額不超越3000 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交稅所得額不超越30 萬元,從業人數不超越80 人,財物總額不超越1000 萬元。
2.應交稅所得額:
自2015 年1 月1 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交稅所得額低于20 萬元(含20 萬元)。自2015 年10 月1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對年應交稅所得額在20 萬元到30 萬元(含30 萬元)之間。
方針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 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的告訴》(財稅〔2015〕34 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針規模的告訴》(財稅〔2015〕99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折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模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5 年第17 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展小型微利企業折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模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5 年第61 號)
5、要點職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財物加快折舊
享用主體: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只、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核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效勞業六大職業,輕工、紡織、機械、轎車等四大范疇要點職業的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只、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核算機、通訊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效勞業等六個職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 年1 月1 日后新購進的研制和生產運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越100萬元的,答應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核算應交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舊;單位價值超越100 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納加快折舊的辦法。
2.輕工、紡織、機械、轎車等四個范疇要點職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 年1 月1 日后新購進的研制和生產運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越100 萬元的,答應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核算應交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舊;單位價值超越100 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納加快折舊的辦法。
3.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法令第六十條規則折舊年限的60%;采納加快折舊辦法的,可采納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許年數總和法。
享用條件:小型微利企業為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二條規則的小型微利企業。
方針根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法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 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財物加快折舊企業所得稅方針的告訴》(財稅〔2014〕75 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財物加快折舊企業所得稅方針的告訴》(財稅〔2015〕106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財物加快折舊稅收方針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4 年第64 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財物加快折舊企業所得稅方針有關問題的布告》(國家稅務總局布告2015 年第68 號)
6、企業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用主體: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免征教育費附加、當地教育附加、文化事業建造費、水利建造基金
享用條件:
1.按月交稅的月出售額或營業額不超越10 萬元;按季度交稅的季度出售額或營業額不超越30 萬元的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當地教育附加、水利建造基金;
2.對按月交稅的月出售額或營業額不超越3 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交稅的季度出售額或營業額不超越9 萬元(含9 萬元)企業免征文化事業建造費。
方針根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告訴》(財稅〔2014〕122 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展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規模的告訴》(財稅〔2016〕12 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造費方針及征收辦理問題的告訴》(財稅〔2016〕25 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造費方針及征收辦理問題的補充告訴》(財稅〔2016〕6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