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與我們密切相關,下面由捷睿財務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下工會經費的相關知識吧。
主要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征收標準
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計提并撥繳工會經費,其中60%部分撥給所在單位工會,40%部分上繳上級主管工會;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子目核定
1.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建會籌備金由主管稅務機關全額代收,稅務核定征收子目代收工會經費2%。
2.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計提并撥繳工會經費,其中60%部分撥給所在單位工會,40%部分上繳上級主管工會,稅務核定征收子目代收工會經費(0.8%),單位按照0.8%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申報期限
繳費單位應于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法定節假日順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
1.延期繳納:繳費單位形成工資總額,應當計提撥繳工會經費。繳費單位因經營困難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發放工資的,可提交書面材料,向地方總工會申請緩繳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地方主管工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緩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繳費單位撒銷、關閉或破產的,應當向所屬地方總工會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撤銷、關閉和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相關復印件,由地方總工會核銷該單位工會組織。地方總工會應將緩繳、核銷清況書面告知同級主管稅務機關。
2.多繳退還: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過程中,因誤收、錯收造成多繳的,繳費單位應向所在地方總工會提出申請,由所在地方總工會審核確認后,將多繳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直接退還繳費單位,并在繳費憑證上注明已退款項、加蓋工會印章,同時將退費信息抄送同級稅務機關。
PS: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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