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國家給予相應減免,詳情見以下明細 :
一、基本稅率25%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條
二、適用20%稅率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企業:
1、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2、 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3、 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無論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優惠
三、適用15%稅率
1、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第一條
3、橫琴新區等地區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
對設在橫琴新區、平潭綜合實驗區和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東橫琴新區 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 (財稅〔2014〕26號)第一條
4、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
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新增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4號)第一條
5、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
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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